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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飞机晚点而错过末班地铁诉东航赔偿交通费获支持
2016-02-27 
        事件回放:万先生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2015年2月12日邯郸至上海、航班号为MU5658(19:50分起飞)的机票一张。由于东航航班计划原因,导致该航班延误73分钟,使得万先生下机后不得不花费101元的交通费回家,而如果航班未延误的情况下,原告只需花费8元乘坐地铁即可回家。

        为维护合法权益,万先生一纸诉状,请求判令东航赔偿其交通损失93元,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航班延误给付的赔偿标准,航班延误的金钱形式赔偿通常情况只有在延误时间超过4个小时,才能给付,而本案中,万先生的延误时间只有73分钟,显然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赔付标准。而赔付条件还对延误原因进行了限定,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这其中,非承运人原因是指天气、突发事件等,而承运人原因是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等。在本案中,造成万先生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东航航班计划,符合赔付条件,而这也是最终航空公司愿意承担法院判决责任的主要理由。

        依据合同法规定,万先生与东方航空公司之间建立了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因东航自身原因延误起飞时间,致使万先生不能准时到达目的地。按照相关规定,万先生主张航班延误发生交通费损失93元并提供相应票据,且东航对航班延误的事实无异议,因此,法院对于万先生赔偿诉请的交通费损失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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