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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显成效
2016-02-29 
        “十二五”期间,云南交通运输部门以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为目标,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依法行政,努力实现科学民主立法、规范文明执法、有效监督管理、高效优质服务,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成效明显,得到交通运输部、省法制办等单位的充分肯定。

        依法行政明显规范

        “十二五”期间,省交通运输厅严格依法决策,制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实现了对重大决策、重要文件、重大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全覆盖。同时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成立厅法律顾问室,为各项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共80余条。积极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在政务信息网、单位政务公开栏等载体上,及时将应公开、应通报的事项内容进行公开,推进实现重大决策让群众参与、重要事项让群众知晓、重点工作让群众监督、政务信息让群众查询,并通过96128热线和政务查询积极答复群众,共接听并解答电话1500余个,回复政务查询信息240余条。深化审批改革,对厅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三轮清理,取消7项行政审批项目,对厅及厅属单位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后形成了新的审批目录,同时完成厅网上行政审批大厅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省厅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由厅起草并经省人大、省政府审议通过《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5部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与省法制办积极对接,将《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为我省第一部省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为国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立法提供了现行经验和制度设计参考;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坚持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和有件必备,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单位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对其中7件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从源头上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执法形象有效提高

        1月18日至20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一行到我省调研时,在查看了交通运输部“三基三化”建设示范单位昆磨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普洱大队的各项建设工作后认为,云南的一线执法队伍精神风貌、执法能力和综合素质,很像试点单位、标杆单位,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化、执法场所标准化建设方面很突出,充分发挥了示范作用。这是省厅全力抓好“三基三化”建设试点示范,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上的又一成果。2015年,省厅对大理州巍山运政管理所及普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两个“三基三化”试点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总结推广试点建设经验,部署全省基层执法单位“三基三化”全面建设方案;完成全省系统内执法人员执法服装、执法标志标识、执法站所外观和执法证件的四统一工作;构建执法综合信息平台,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做好系统工程的建设、应用与维护工作,配合系统实施人员做好已有系统的行政许可、执法案件、执法监督等相关数据的接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以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为抓手,以执法监督和问责为手段,开展年度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军事化培训工作,做好年度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新办证和审验换证工作。

        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交,树立交通运输执法良好形象至关重要。省厅以强化执法监督为抓手,完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规范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四个机制,搭建一个平台,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提升了交通法治建设水平。

        省厅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研究发布了《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执法资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10项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建立行政责任追究事中监督机制,制定发布《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若干规定》;建立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事后监督机制,严格执行《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建立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事后监督机制,严格落实《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搭建完善信息化执法实时监督平台。

        “十三五”期间,按照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总体要求,省厅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法治建设。坚持立法先行,加快立法进度,着力健全法治交通的制度体系,修订《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对近年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健全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做好规范性文件日常管理;按照行政执法督察规定做好督察工作,加快推进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有效管理和监督行政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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