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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跃:完善公共交通性骚扰立法
2016-03-07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郭璟姜念月摄影李文彬

        日前,我市有市民曾在市政府公开信箱建议,由于夏季天气太热,部分女士的衣着较为单薄,希望轨道集团能够效仿国外,设置一个女性车厢。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冯跃告诉重庆时报记者,本次两会,他就关于治理公共交通性骚扰提出相关建议。

        现状

        公共交通性骚扰是侵权而非性别歧视

        昨天,在和时报记者说起这个话题时,冯跃一再强调,公共交通性骚扰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而不仅仅是性别歧视。

        “据调查显示,现在不仅仅是女性认为遭遇过性骚扰,男性也有认为自己遭遇过性骚扰。”冯跃说,过去那种单一的,以性别歧视角度看待性骚扰的观念,有可能是因为受到这方面侵害的大多是女性。冯跃告诉时报记者,“我国法律对于公共交通性骚扰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

        故而,冯跃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关于治理公共交通性骚扰的建议,希望能通过立法改善目前这一情况。

        受害者维权难是由于意识和途径的缺乏

        在采访中,冯跃例举了一组数据,他说根据一项针对9617人参与的相关社会调查,有81.9%的人认为地铁上存在性骚扰,13.6%的人遭受过地铁性骚扰。60.8%的人认为是一些男性故意骚扰女性。此外,27.2%的人将原因归结为“地铁没有加强安保巡逻”。

        冯跃认为,主要是由于维权意识不足和维权途径缺乏。“碍于名誉、社会影响考虑,受害者往往都会保持沉默,不会主动维权。”冯跃说,同时我国对于公共交通性骚扰的维权保护力度不足,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维权法律制度,也没有专门的维权部门,防治性骚扰的途径较少。“一项1000人参与的调查结果显示,民众对于女性遭遇公共交通性骚扰的看法是一致的,大多都认为是妇女权益保护不力和法制不健全所致。”

        建议

        应明确和落实划分法律责任

        冯跃说,由于性骚扰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进入立法视野,导致现行法律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比如我就曾经调研过一位受害者,她是在去往浙江的车上遭到骚扰的,下车后却因为跨省的原因,只在当地公安局做了笔录。”

        对此,冯跃认为,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将公共交通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划分,进行法律规制。

        “除了根据情节轻重制定相关刑责外,民事侵权的赔偿都可以适用在公共交通性骚扰的案件中。”冯跃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适用中国现有的人身权损害赔偿中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方式。

        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在通过建议相关部门提高认识,利用职权收集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以弥补受害人陷入了维权的困境外,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也是很关键的一点。

        冯跃告诉重庆时报记者,国外性骚扰指控一旦成立,骚扰者面临的将是惩罚性赔偿,赔偿额往往是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而在我国,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消费者因受欺诈有权获得双倍赔偿之外,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性骚扰行为要不要处以惩罚性赔偿,用什么标准进行惩罚,也是今后立法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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