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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议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法“捆绑”有法可依
2016-03-15 
        央广网北京3月14日消息(记者朱宏源郭翔)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其中有一条重大修改,就是将处理违法记录与车辆年检捆绑写入征求意见稿中。

        在这之前,处理违法记录与年检捆绑的做法在全国都频频引发官司。因此,这一重大修改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指导员周俊军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应当修改《道路安全法》,明确将相关内容写入法律,减少争议。

        将车辆年检与交通违法记录捆绑,这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瑞昌市公安局肇陈派出所指导员周俊军坦言,在日常执法中,交警部门经常遇到这样棘手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屡见不鲜。他举例:萍乡一个车主吴先生,在当地车管所办理车辆年检,他提供了保险凭证和车船税这些资料以后,但是工作人员却不给他年检,为什么呢?有4次行车违法行为没有被处理。

        去年6月,吴先生叫板“车辆年检与交通违法记录捆绑”这一惯例,将当地交警部门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利用合法车辆年检检验标志的职权,与行政处罚行为捆绑在一起,迫使交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这一种做法超越了法定职权,依法应该予以撤销,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胜诉。

        此案中,车辆年检与交通违法记录是否应该捆绑成了关注的焦点。周俊军注意到,交警部门和吴先生都各执己见,认为自己的做法有法可依。

        周俊军介绍,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第49条规定,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原告和被告都有法律依据,为何最终交警部门败诉?周俊军发现,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是公安部门的行政法规,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家法”输给了“国法”。而在周俊军看来,交警部门败诉具有放大效应,会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只要一诉讼,交警就败诉。他可以不用扣一分,也不用交罚款,这样一来放大效应以后,大家都这样去告,交警怎么执法?”

        因此,周俊军代表建议尽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处理违法记录与车辆年检捆绑,让交警部门执法更“有底气”的同时,减少争议,增强道路安全。

        (原标题:代表委员建议机动车年检与交通违法“捆绑”有法可依)

        本文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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