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
2016-03-16 
        原标题: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

        羊城晚报讯记者谢颖、通讯员杨磊报道:东莞市民晏某拿到驾照还在实习期内,却独自驾车上高速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第三人受伤、车辆损坏要赔偿,对于一笔近10万元的医疗费、车辆维修费,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而法院对保险公司免责不予认可,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市民晏某的诉请。昨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一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

        实习期内上高速出事故

        据晏某称,他的车辆发生事故前,便已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险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

        晏某称,这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垫付的第三人损失10万元。

        而保险公司却称,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项第六目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公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晏某在实习期内独自一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恰恰违反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可对晏某的损失免赔。

        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部门规章存在两种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正是保险公司,故对上述合同条款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上述合同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不应包括部门规章。

        因此,晏某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的情形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免责不成立,应当理赔原告垫付的10万元。

        某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法官提醒

        部分公司已改条款保险公司可能免责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避免纠纷。

        据了解,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对其提供的保险条款作出了相应的修改,保险公司据此免责也是可能的,因此,广大车主应避免在实习期内驾车上高速,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谢颖、杨磊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