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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京广铁路旁仓库失火有人救火却没人调查
2016-03-24 
        

        

        仓库内存放的大量物品被烧毁

        记者李岩文图

        核心提示|发生在3月5日、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京广铁路旁的一场仓库火灾,让承租人朱先生损失惨重。更让他无法释怀的是,善后需要官方调查报告,但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均表示,对此次火灾调查,他们没有职责和权限。

        这场大火,到底该由哪个部门调查?大河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事件】仓库失火,造成承租人经济损失300万元

        3月21日上午,荥阳市广武镇村民朱攀向大河报反映说,今年3月5日下午,他在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东路口承租的仓库失火。他报警之后,管城区公安消防部门、郑州铁路公安消防部门先后赶到现常

        当天下午,火势最终被成功控制,该仓库内存放的大量汽车配件等物品被烧毁殆尽,其中包括一辆私家轿车,过火后只剩铁皮框架。因灭火过程中仓库坍塌,大量货品被掩埋在废墟中。

        经朱攀测算,这场火灾过火面积大约1000平方米,给他造成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为事故善后处理,朱攀先后找到了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请求对此次火灾进行调查。不过,让朱攀失望的是,尽管他多次奔走,但两个职能部门均坚持认为,他们没有职责和权限调查此次火灾。

        朱攀说,没有官方认定,使得此次火灾引发的诸多纠纷无法正常处理,善后问题长时间悬而未决,这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和财务压力。

        【遭遇】地方消防、铁路消防都说不归自己管

        朱攀说,他承租的该处仓库紧邻京广铁路而建,所处地块为京广铁路K684+750-K685+140段。该地块由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乙方)从郑州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甲方)临时借用,双方于2013年12月10日签订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

        合同明确,土地借用用途为“经营”,乙方保证在铁路建设或规划需要时或合同终止时自愿无偿拆除所建的临时建(构)筑物。

        对该仓库所在土地归属铁路部门的情况,3月22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此事的金参谋受访时也予以确认。他明确表示,正是因为经查土地不归地方管理,他们才没有调查处理的权限。

        对该块土地归属,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张姓支队长受访时表示,即便土地归属铁路部门,但该处仓库的火灾调查,依然不是他们的职责范畴。此前,他们已向朱攀进行了书面回复。

        在3月14日发出的书面回复中,该支队说,朱攀承租的仓库“系向郑州铁路局临时租赁土地,并非铁路系统房屋建筑,不在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管辖范围内。该仓库火灾事故应向归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查”。

        问及归属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哪家单位,张支队长表示就是地方公安消防大队,也就是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表态】省公安厅:由铁路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列举的依据,除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外,还有河南省公安厅于2013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铁路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的意见》第2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第2条规定,铁路沿线与铁路系统有房屋建筑、设备设施的权属、经营或租赁关系的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这也是朱攀与铁路消防部门存在的争议焦点。

        朱攀认为,这一条明确指出了该起火灾消防监督工作,应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不过,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张姓支队长认为,涉事仓库属于私搭乱建,不属于铁路部门的单位和场所,且根据该意见界定有无职责的主要依据是建筑归属而非土地归属,因此他们没有监督职责。

        昨日上午,大河报记者就此争议,采访了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有关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在了解情况后明确表示,根据该厅发布的上述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该起火灾发生地归属铁路部门,应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调查处理。

        对此说法,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人士昨日受访时也予以认可。他说,在划分职责、权限方面,土地归属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上述负责人同时说,尽管可明确责任,但因铁路公安属于垂直管理体系,他们并不适宜直接要求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介入处置,还需朱攀本人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进行诉求处置。

        【进展】当事人仍守在现场,期待有结果

        朱攀的委托代理律师刘成宏说,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现在的情况是,火灾扑灭后,作为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我们依照法律规定在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但却没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这太不应该了。”他说。

        据刘成宏介绍,事故发生后,他们同时向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郑州铁路公安处、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及河南省公安厅等方面发出了依法履职的书面请求,但截至目前,也仅有郑州铁路公安处消防监督支队进行了书面回复。

        截至本报发稿前,朱攀家人仍一直守在火灾现场,至今已经半个多月时间。他们担心,随着时间消逝,一些证据将可能灭失,会影响火灾的调查认定。

        “不管是意外事故,还是人为纵火,还是其他任何情况,即便调查认定我们犯了失火罪,我也愿意承担后果,哪怕是被判刑。我就求一个调查结论,一个处理结果,为啥就这么难呢?”朱攀说。

        作者:李岩文图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本文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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