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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内伤人赔6万判缓刑
2016-03-30 
        因在4号线地铁车厢内发生口角,隋某与韩某互殴,此过程中,隋某将韩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今天上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隋某在大兴法院受审。本案采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法庭上,隋某认罪。法院当庭宣判,判处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案情地铁内口角互殴打伤人

        39岁的隋某是黑龙江人,大学文化。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21时许,隋某在大兴区黄村镇地铁4号线枣园站车厢内,因琐事与26岁的韩某发生口角后互殴,将韩某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后韩某报警,隋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被告人:无意中对双方都造成伤害

        上午9时30分,取保候审的隋某身穿褐色夹克衫走进法庭。隋某戴着眼镜,态度平和。

        法庭上,隋某认罪,“我认为这个事情是无意中造成的,对我和受害人都造成了伤害,我认罪、悔罪。”

        据了解,隋某已赔偿了韩某6万元,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

        隋某称,事发当时他准备在枣园地铁站下车回家,当时人比较多,他身前一名男子要下车,在他身前挤了过去,由于太挤,他碰到该男子,“也就是受害人韩某,之后他一直看着我,我问他有事吗,他说‘你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东西,扒拉我干吗?’这时地铁停了,我骂了他一句傻X,我俩就打起来了。”

        隋某说,韩某先动手打了他的额头,当时他头有点晕,眼镜也快掉下来了,自己还没反应过来,他第二拳又过来了,“我的眼镜都打掉了,我就用拳头打对方,我也看不清楚打了哪儿,只知道我自己受伤了。”

        经鉴定,隋某身体受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损伤,口腔黏膜破损,属于轻微伤。受害人韩某受外伤致双眼睑挫伤,鼻背部软组织损伤,双侧鼻骨及鼻性鼻中隔骨折,其所受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积极赔偿轻判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属于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作者:唐李晗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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