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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新要求
2016-03-31 
        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积极适应汽车维修检测行业管理新要求,健全完善制度措施,推进行业管理工作科学高效。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精神,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前置改为后置,即“先照后证”,坚持“宽准入严监管”和“管理与服务并举”原则,调整管理工作重心,力求管理力度不减。二是根据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6739-2014)要求,积极贯彻落实新国标,对新许可、延续经营业户,确保维修企业市场准入达标,督促现有汽车维修企业尽快达到新国标要求。三是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厘清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边界,按照职责权限,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四是根据新修改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将检测站许可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五是严格落实汽车维修、检测行业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和大型货物运输车辆专业维修,抓好汽车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客车的市场准入管理。六是扎实开展维修、检测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导行业协会组织维修企业会员单位开展“金牌诚信”企业考评,做好考核结果的科学运用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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