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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印发县级质监机构考核办法
2016-04-01 
        日前,省厅印发《福建省县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县级质监机构考核工作。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设置、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督工作3个方面。其中,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县级质监机构考核,审定考核结果;各市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开展考核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县级质监机构考核自评工作,督促、复核(认定)整改情况。

        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县级质监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向市级质监机构提出重新考核申请。经考核合格的,市级质监机构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省交通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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