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110号)
2016-04-07
(原标题:关于浙江省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1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省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
发改企业债券[2016]110号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2016年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申请材料的请示》(浙发改财金〔2016〕27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0.3亿元,所筹资金用于温州市域铁路运营控制中心工程配套停车场等6个项目的建设(详见附件)。
二、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期,每年计息一次,不计复利。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票面年利率,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附设存续期第5个、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第10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可选择在原债券票面年利率基础上上调或下调债券利率,投资者有权将持有的本期债券部分或全部回售给发行人。
四、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五、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六、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规定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3年连审)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七、在本期债券发行前,请你委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登载于相关媒体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媒体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合法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委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九、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浙江省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21日
(原标题:关于浙江省温州市铁路与轨道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6]110号))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