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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公路运管处乱收费被判单位受贿罪
2016-05-25 
        (原标题:从汽校培训费分得七成与汽运公司平分检测费所收钱款虽用于公务但依然难逃乱收费公路运管处被判单位受贿罪)

        辽宁省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处长田某无视禁止性规定,与锦州市汽车技工学校签订协议,将七成培训费划入自家单位腰包,并与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商定收取营运车辆检测费五五分成。2009年至2013年五年间,锦州汽校借用运管处的服装,派人在行政审批大厅运管处收费窗口收取培训费,计入锦州市道路运输协会账户,用于运管处经费支出。

        记者日前获悉,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被指控单位犯罪,虽然该处辩称收来的钱都用于单位公务,但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院仍认定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构成单位受贿罪,处罚金15万元;负责人田某构成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被判获缓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收缴该运管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情还原交通部门互相勾结培训费三七开检测费平分

        2009年1月,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规定不能再收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费。

        锦州市运管处财务科副科长罗某称,“运管处不允许收费了,由汽校收取培训费,单位的田某决定延续之前的三七分成做法,锦州汽校占三成,运管处占七成。2009年至2014年,锦州汽校收的培训费给运管处的分成共计93万余元,其中57万余元用于弥补运管处的办公费支出,记在道路运输协会的账上,其余的37万元被锦州市纪委收缴。”锦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说,运管处与公司实行检测费五五分成。

        田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表示,与汽校分成的事是由其本人决定的,不是班子成员决定的,培训费是运管处代收的,汽校出收据,汽校借用运管处服装在行政审批大厅运管处收费窗口收取培训费。

        田某还说,2009年到2013年从汽校收取分成款93万都计入道路运输协会的账户,用于运管处经费支出。自己2006年到2015年春节,先后7次以春节走访的名义,从公司拿走19万元,其中的14万元用在给省局官员买礼品,剩余5万元部分用于招待市领导和运管处各科室来客。

        >>法院审理单位辩称收款用于公务法院认定有罪

        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认为,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田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决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用于单位财务支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责。田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春节走访的名义侵吞公款,据为己有,也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辩称,单位所收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公务支出,单位犯罪不成立。单位在2010年才得到财政拨款,且余款37万余元已上缴。经过审理,太和区法院认为,涉案单位已不能收取培训费,但仍延续收费,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016年1月22日,法院认定锦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犯单位受贿罪,判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田某犯单位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依法收缴运管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专家说法交通部门“靠山吃山”此案有警示作用

        反腐专家胡星斗表示,本案对单位判处单位受贿罪,并且处罚相关责任人,虽然责任人被判处缓刑,但同样具有警示作用。

        胡星斗说,像公路运输管理处这样有“权力”的行政部门,过去很多都是“靠山吃山”,利用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来为小集团乃至个人谋私利。在过去,个人为了单位小团体谋私利的相关责任人都不会受到严厉处罚,但是现在不同了,国家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对于反腐的决心也越来越坚定,小腐败也必会被捉,必会被罚。

        胡星斗认为,清理基层“小苍蝇”,更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在官员有小恶的时候,就把他揪出来进行处罚,可以防止官员做大恶,造成更加不能挽回的损失,这不仅是对官员的关爱,更是对全社会、全体人民的负责,把给人民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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