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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5-27 
        (原标题: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前):人民币0.34元。

        ●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4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0.306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本年度不实施公积金转增股本。

        ●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的公告内容。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总股本2,180,770,32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4元(含税),共计人民币741,461,910.84元。分配后余额结转下年度。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30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沪股通”)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306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4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3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16年6月3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总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和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5月19日的公告。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裙楼2-4层(邮编:518026)

        联系电话:0755-82853339

        联系传真:0755-82853411

        特此公告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26日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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