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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总站积极做好公路行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工作
2016-06-01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等文件精神,黑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积极做好造价标准、计价依据调整等各项相关工作。

        一是及时调整我省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布模式。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按照增值税税制要求,自2016年5月份起,对《黑龙江省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中发布的所有材料原价进行调整,即将原营业税下材料价格调整为税前材料价格(不含增值税税金),为满足“营改增”后材料价格需求做好基础工作。

        二是根据交通运输部新定额“营改增”后测算验证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新定额“营改增”后的各项测算工作。测算以数据为依据,形成了我省新定额“营改增”后的估算、概算和预算等相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交通运输部,为今后公路行业“营改增”政策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

        三是根据文件要求,严格审查“营改增”后的造价文件,并做好计价依据调整的咨询和指导等各项工作。

        四是积极组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宣贯培训。2016年5月16—17日,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在北京市举办东北片区“公路行业‘营改增’专题培训班”,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通过培训,使学员们对有关政策有了深入了解,提高了他们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保证了我省造价计价依据调整的顺利实施。

        今后,我站将积极关注政策后续影响,在工作过程中认真积累资料,听取各方反馈意见,确保“营改增”后各项造价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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