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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今起实施
2016-06-01 
        (原标题:《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今起实施)

        5月31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苏州市会议中心召开《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共设立了四个条款的禁止行为,如车厢饮食、携带自行车等物品进站或乘车等,违者可处以警告或罚款。这也是苏州地方性法规首次授予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首次授予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苏州是全国首个建设开通轨道交通的地级市。目前,地铁、轻轨规划了15条线路,总里程约768公里,地铁、轻轨1号线、2号线已开通运营;2号线延伸线预计今年9月底试运营;3号线、4号线及支线、5号线等3条线路正在建设中。有轨电车规划了6条线路,总长80余公里,1号线已开通运营,1号线延伸线、2号线正在建设,计划2017年上半年通车试运营。

        随着轨道交通线网的逐步成形,方便快捷、绿色环保的轨道交通已经成为苏州市民出行的优先选择。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游膺介绍,为更好地推动轨道交通事业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本《条例》,对轨道交通涉及的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综合开发、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各方面作了全面规范,旨在通过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苏州轨道交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轨道交通这一民生事业对于方便市民出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其中,《条例》将“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这一特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授予了企业,“这是我市地方性法规首次授予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有轨电车有限公司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和运营秩序。”游主任说。

        车厢饮食、吸烟等10种行为被明确禁止

        《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是在《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苏州市有轨电车交通管理办法》两部政府规章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的,立法期间征集到300多条意见和建议。

        《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在与市民乘客密切相关的运营服务方面,以及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特别作出了10条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10条禁止的行为有:擅自从事销售、派发印刷品、广告宣传等活动;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在车厢内饮食;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携带活畜、活禽(符合规定的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如有乘客违反上述规定的前三项,可能被处以200元~1000元(对单位)或20元~100元(对个人)的罚款。如果是违反其他规定内容的,可处以警告或20元~50元的罚款。

        冒用、伪造、逃票将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乘客无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5倍的票款;乘客看持伪造车票、证件乘车的,加收线网最高票价10倍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此外,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车票、证件乘车或者其他故意逃票行为,逃票信息依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姚振康介绍,轨交公司将严格依据条例授权,主动履责、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目前,公司通过层层选拔,已组建了16人的执法队伍,并具备了执法能力和资格,将严格根据《运营执法管理规范》要求,认真执法、认真巡查,杜绝执法粗暴、杜绝执法缺位。”本报记者顾秋萍

        作者:顾秋萍

        本文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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