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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首个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施意见颁布实行
2016-06-14 
        5月30日,辽宁省交通厅起草的《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监管实施意见》(辽安委﹝2016﹞21号,简称《意见》),由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颁布实行。

        《意见》是辽宁省交通行业自2012年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接手以来,首个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全面、重要指导意义的省级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意见》以《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6﹞13号)为指导,梳理《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的港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结合辽宁省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和行业管理问题现状,从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日常安全监管、安全监督检查、监管能力建设、应急管理等七大方面提出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了深入开展加强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明确了各阶段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市开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核查“回头看”;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以开展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结果。要求各市规范港口经营许可发放行为,开展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资质核查,并于6月底前公布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企业经营许可情况。《意见》还提出了在辽宁省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并于2017年底前建成盛市两级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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