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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市
2016-07-22 
        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于近日印发《关于废止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7号)和《关于明确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将超限运输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我省实施的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于2004年(鲁价费发〔2004〕177号),明确了车辆看管费、货物看管费、货物装卸费和货物倒装费的收费标准,对消除违法行为,确保执法成效,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其收费标准已经明显偏低,且全省范围内人工费用、土地费用差别较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实际难以操作的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对此高度重视,与省物价局多次会商对接,并组成联合调研组先后到济宁、枣庄、临沂等市实地调研,报省政府同意后,决定下放超限运输停车服务费管理权限到各市人民政府,由各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调整理顺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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