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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记分”将上信用黑名单
2016-07-26 
        原标题:“代为记分”将上信用黑名单

        晨报记者张昱欣

        上海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正开展得如火如荼,对于一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亟需对相关地方法规进行修订,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昨天,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和审议意见报告。

        针对“乱停车”、“买分卖分”等交通违法突出问题,“修订草案”本着地方性法规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定位,根据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色,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八条,为体现对道路交通的全过程、多维度管理,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条例,此次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达66条。

        “黄线内停车罚款扣分”或被固化

        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市共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567.4万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人在车内的违法停车行为,应先行劝离,对拒绝驶离的才可以实施处罚,导致执法操作性较差;而且违停的罚款幅度最高为200元,不能记分,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

        交通大整治期间,本市公安机关尝试对在设有禁止标识、标线路段违停的车辆,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予以直接处罚,罚款200元并记3分,取得较好效果,这一做法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固化。为此,“修订草案”明确,对驾驶机动车未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主要指“黄线”)指示停车的,按照违反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处罚,这将大幅提高违法停车行为的违法成本。

        严禁“买分卖分”转移法律责任行为

        随着“电子警察”成为主要的执法方式,难以确定违法行为具体的驾驶人,导致法律执行存在漏洞,当事人通过“代为记分”、“买分卖分”等方式,“转移”法律责任,架空了“驾驶人记分管理制度”。

        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按照“修订草案”相关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上述三种“买分卖分”行为还将面临信用手段处罚。

        引导医院学校等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

        “修订草案”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但同时,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同时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修订草案”第4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的“僵尸车”,“修订草案”明确,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电子警察“抄报”建议及时告知

        “十三五”期间,本市将继续保持每年新增700套“电子警察”建设规模,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严查机动车滞留路口、违法变道、违法停放,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为此,“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相关条款时认为,“电子警察”的记录与当事人知晓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对“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处理通知之外,还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时间“点对点”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接受违法处理的信息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联系方式网上登记、变更和确认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修订草案”还对车辆登记、非机动车源头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等予以进一步固化和明确。

        [链接]

        机动车通行九种禁止行为

        驾驶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2、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3、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未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5、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6、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7、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8、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以下情形上信用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3、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文章关键词:机动车道路停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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