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分卖分”将受重罚
2016-07-27
原标题:上海:“买分卖分”将受重罚
来源:中国青年报(2016年07月26日04版)
本报上海7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烨捷周凯)今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及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的78条内容中,修订新增或修改的条款内容达66条,修改比例近85%。
据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靖介绍,《条例(修订草案)》体现了此前上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中的实践经验,固化了其中的一些有效措施。《条例(修订草案)》将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确定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应当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坚持绿色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查处道路违法行为,推进综合治理。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条例(修订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考虑到当前新出现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买分卖分”“僵尸车占道”等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并首次提出使用信用手段规范机动车驾驶行为。该草案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交管条例。
按照《条例(修订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次条例修订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的“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根据《条例(修订草案)》第48条规定,对于机动车违反约定且长期占用道路停车泊位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将机动车移出道路停车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将机动车转移至路外停车场地。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将把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这将影响当事人未来的信用评级。
《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鼓励市民绿色出行,并对“管理者”提出要求,增加公交车专用道数量、增加新能源车分时租赁试点、增加公共自行车租赁等方式使“绿色出行”更加便捷。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了解到,上海近年来在道路交通人性化管理方面颇有作为。比如,在常年拥堵的南北高架天目路和共和新路转盘处设置了红绿灯装置,这个“点子”就是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登报征询市民意见得到的解决方案;又比如,在上海一师附小附近,早晚接送孩子的时段专门辟出一条通道给家长,这一做法得到了学生家长的大力配合,快进快出,常年“定时拥堵”的万航渡路现在能实现高峰畅通。
文章关键词:道路机动车上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