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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6-08-0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实施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财政部会同我部印发了《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范船的补助政策延续到2017年12月31日,并将部分政策内容做了调整。为切实执行好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要立即将《补充通知》转发到各地市,积极做好宣贯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和《补充通知》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通过报纸、网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将《补充通知》内容告知当地船公司和船民,并做好对政策调整部分的解释说明。要尽快摸清辖区内符合补助资金政策条件的船舶基本情况及航运企业、船民的申请意愿,完善基础档案,科学制订工作计划,争取符合条件的船舶能改尽改、能拆尽拆。要明确责任人,加强对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船舶条件、补助金额的审核和拆解、改造、新建船舶的监管,完善工作台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在政策延续期间,继续实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定期督查制度。请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江水系和珠江水系、闽江船型标准化的督查工作。要根据当年内河船型标准化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情况,与有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对水系相关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扎实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并定期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部。对在督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港航(航运、航务、水运、运输)管理局(处),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部财审司、海事局,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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