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城市桥梁隧道拟禁止七类行为
2016-08-04 
   8月3日,记者从南昌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近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提出,城市桥梁、隧道上禁止停放、修理车辆或者垂钓;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捕鱼、泊船等。

   意见稿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的;生产、储存、销售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捕鱼、泊船;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桥梁下的空间和桥梁主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立交桥、高架桥和人行天桥两侧各5米范围内的陆域;跨江河桥梁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水域、50米范围内的陆域。城市隧道安全保护区是指在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意见稿还明确,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在城市桥梁、隧道上通行,但设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除外。

   城市桥梁隧道拟禁止这七类行为

   ●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在城市桥梁上停放、修理车辆或者垂钓;

   ●利用城市桥梁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排险、救护、养护维修除外);

   ●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在城市隧道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运载爆炸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在水底隧道内通行;

   ●其他损害城市桥梁、隧道的行为。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