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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答复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
2016-08-10 
   8月9日,交通运输部针对人大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作出答复。

   人大建议第1806号 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用车税费征收环节不合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责的“高速公路收费需根据城市发展适当调整,优化收费公路设置;去除阻碍城市内交通高速公路收费路段”等内容答复如下:

   为缓解公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1984年国务院研究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公路政策,有力保障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457.7万公里,是1984年的4.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达到12.4万公里,里程规模居世界第一;一级公路达到9.1万公里,二级公路达到36.0万公里,分别是1984年的277.3倍和19.3倍。公路的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样也有力支撑了城市发展。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有的高速公路与城市相互融合,部分路段成为“用于连接城市内的主要干道”。对此,各地根据实际和《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等办法采取了收费站外迁、绕城高速年票优惠等一系列办法,方便市内交通。如北京市政府取消了五环路的收费,将所有收费站调整至五环以外;深圳市政府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取消了梅观高速公路收费,并启动了市政化道路改造工作。因此,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基本能够根据城市发展调整高速公路收费,不断优化收费公路设置,方便车辆通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在法律层面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自主确定收费路段设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对于您提出的“政府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实施通行费减免的政策支持”问题,应当在尊重法律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由各地政府结合城市发展、财政资金回购或偿付能力依法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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