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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出租车拒载最高罚2千开网约车需资格考试
2016-09-10 
        (原标题:交通部:及时调整出租车份子钱)

        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昨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两个规定明确,无论是传统巡游出租车司机还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都需通过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并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才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两个规定将分别于今年10月1日和11月1日施行。

        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关键词

        考试

        分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

        北京晨报记者发现,修订后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并结合网约车新业态的特点,对驾驶员条件、考试内容、证件类别、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相应适应性调整。

        该《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则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关键词

        驾驶员

        驾龄满3年无酒驾记录

        对于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规定》也明确: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同时,无暴力犯罪记录,并需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可拿着相关材料报名参与考试。

        另外,只有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才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若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还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关键词

        问责

        无证经营最高罚3万元

        《规定》还明确,对于驾驶员而言,存在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等行为,且行为严重的,将被延期注册,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则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对于企业而言,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规定》也对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索娶收受他人财物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问

        为什么要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管理?

        交通运输部表示,无论网约车还是巡游车,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普遍客运服务,依法对驾驶员实行准入管理,这是行业管理部门为保证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底线要求。

        在哪些方面考虑了网约车的特点?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修订中充分考虑网约车特点,通过“量身定制”式的制度设计与管理创新,积极支持新业态规范发展。如:与巡游车驾驶员相比,最大限度简化了网约车驾驶员考试内容,并规定其注册及注销,可通过平台公司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来完成等。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份子钱”要及时调整

        根据《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的规章体系架构,修改后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调整了适用范围,并对出租汽车行业定位、经营者与驾驶员利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通过明确发展定位,着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城市综合运输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针对出租汽车“份子钱”问题,要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加快推进传统行业转型升级。

        背景

        两个规定提供法治保障

        今年7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重要配套规章,昨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新修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进行了相关解读。

        交通运输部表示,这两个部令修正案于今年7月初征求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将为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经营、推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作者:曹晶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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