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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第1080号关于修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提案
2016-11-03 
        政协提案第1080号关于修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提案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建设极大关注和支持。我部目前正积极做好壮大五星旗船队规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您提出的建议中分析了大量中资船舶流失到境外注册登记的原因,并提出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与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及建议,对于条例的修订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由两个部门办理船舶电台方面的事宜。目前,办理船舶无线电台事宜是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办理。该条例正在进行修订,在修订方案中已经将涉及交通运输船舶的无线电台执照、标识等管理改为由交通运输部一个主管机关实施。

        二、关于在船舶正式交接前即凭船舶买卖合同等受理船东申请,提前办理船舶无线电台手续的事宜。船舶所需的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电台执照和呼号是以船舶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设施为基础条件的。对于需要的船舶,在具有相关无线电设备设施,且船舶名称确定后,满足办理的基础条件,船东就可启动相关船舶无线电台相关事宜的办理程序。

        三、关于合并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是由船舶所有人分别申请的两个登记证书。您提出的合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的建议,我部将在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中予以重视。

        四、关于船舶注销手续和登记系统缩短办结时间事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5年1月印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15〕9号)(以下简称规程),将原注销档案文件寄送给买方所在地登记机关的要求取消。目前,为响应航运经济便捷高效的诉求,各海事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办结时限要求办理海事业务。随着海事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推进,将逐步实现海事信息共享、网上申请受理、电子化审批等功能,今后将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缩短申请事项办结时间。

        五、关于将证书5年有效期改为20年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为了实现船舶不停航营运,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规程中明确了国籍证书提前换发的方法,并简化审批流程。您提出的将证书有效期改为20年的建议,我部将在条例修订的研究工作中予以重视。

        六、关于合署办公事宜,同时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油污应急计划、垃圾处理计划、燃油公约证书事宜。目前,为方便相对人申办海事业务,海事业务申办都经由政务中心一个窗口申请办理。同时办理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油污应急计划、垃圾处理计划、燃油公约证书,我部将积极结合建议予以研究。

        七、关于取消国际船舶备案制度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内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国际船舶备案制度建议,我部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关于取消《船舶签证簿》事宜。为加强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要求,取消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行政审批项目。目前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

        九、关于取消海关监管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号)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进出境国际客货运输业务的境内船舶,应向船公司所在地海关申领《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您提出的取消海关监管簿事宜,我部将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十、关于对文件审核重形式、轻内容,取消对正本文件要求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要求,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内容是登记机关重要职责。为了保证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便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我部十分重视贵代表关于无纸化办公、电子证书的建议,将在电子证书研究和海事信息化建设中予以重视。

        感谢您对我国船舶登记相关制度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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