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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16-11-07 
        (原标题:山东省出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央广网济南11月6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出台《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影响驾驶人观察、判断准确性,加大车辆操控难度,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几率,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杀手”。据统计,山东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驾、毒驾、涉牌涉证“七种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25%、30%。

        该“办法”共21条,界定了举报奖励范围,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奖励适用主体、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并对举报奖励责任义务进行了规定。属于举报有奖范畴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严重超员、酒驾、醉驾、涉牌涉证、肇事逃逸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举报人可获得50元至1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其中,根据违法处罚金额,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1000元;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同时,规定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但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还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举报人举报后,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处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信息。若接到举报却未及时处理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举报严重违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自愿、实事求是”原则,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严禁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原标题:山东省出台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本文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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