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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6-12-2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长安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长沙理工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集美大学、南通大学、山东交通学院,部属各单位,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

        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支持和推进与交通运输发展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提升交通运输专门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依据国家和行业对高等教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部共建高校工作是指交通运输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双方或多方签署共建协议,共同建设高等学校,协同支持和推进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开展共建高校工作旨在通过支持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着力提升交通运输专门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交通运输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高校“人才库”和“智囊团”作用,持续推进交通运输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为交通运输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共建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共商共建、服务大局的原则。共建协议期限原则上为5年。各共建参与方(以下简称共建方)和共建高校可结合共建成效或发展需要,提出取消、退出或延续共建。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牵头管理共建高校工作,负责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研究确定共建内容,监督管理共建组织实施,评估共建成效等。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申请共建的高校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开设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具备承担交通运输人才培养、政策研究、科技研发、教育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的基础条件;

        (二)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在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学科专业排名中位居前列;

        (三)学校具有交通运输领域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

        (四)学校承担过多项交通运输领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建设工程,并作出重大贡献或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表彰奖励;

        (五)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的毕业生以交通运输行业为主要就业方向,毕业生质量得到行业认同。

        第七条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与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就共建事宜沟通协商;人事教育司报部批准后,高校向部提交共建申请材料。

        第八条共建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情况,以及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总体情况;

        (二)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师资和人才培养情况;

        (三)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基础条件,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教学实验中心等建设情况;

        (四)近5年学校承担的交通运输领域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建设工程情况,以及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和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表彰奖励情况;

        (五)需交通运输部支持的有关事项;

        (六)高校主管部门等相关共建方同意申请共建的函件,以及支持共建工作的相关措施等。

        第九条人事教育司根据共建申请材料,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研究提出共建可行性建议,报部批准后,各共建方签署共建协议。

        第三章共建内容

        第十条共建协议是指导共建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应明确共建方和共建高校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交通运输部支持共建高校发展的主要措施;

        (二)共建高校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举措;

        (三)相关共建方支持共建高校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部支持共建高校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支持共建高校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协同创新平台等教学科研和实习实训条件的发展;

        (二)支持共建高校申报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支持申报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省部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支持共建高校交通运输类学科申报国家一流学科建设计划;

        (三)支持共建高校承担交通运输政策研究、科技研发、教育培训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等;

        (四)为共建高校与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共建高校间开展协同合作创造条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十二条共建高校应加强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的相应举措,主要包括:

        (一)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的目标任务及措施;

        (二)交通运输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实现路径及创业就业保障措施;

        (三)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四)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的目标及措施;

        (五)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的主要举措,包括交通运输政策研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和行业先进文化传播等。

        第十三条相关共建方应明确支持共建高校建设与发展的保障措施,重点加大对交通运输相关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条件、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人事教育司牵头管理共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共建方应明确共建工作负责部门,协助交通运输部开展共建管理工作。共建高校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落实共建内容,做好共建工作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评估总结等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共建协商工作机制。人事教育司根据共建工作需要,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相关共建方共建工作负责部门和共建高校,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共建事项,推进共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行共建工作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共建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共建工作执行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并抄送其他共建方。

        第五章监督评估

        第十七条建立共建工作监督评估制度。人事教育司依据共建协议,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和相关共建方对共建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共建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交通运输部调整共建内容或共建资格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高校,交通运输部将终止共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已与交通运输部签署共建协议的共建高校管理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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