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2017-02-08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
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
发改基础[2017]189号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经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我委以交通领域作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重点,除涉及国务院、中央军委事权外,对能用规划实行有效管理的项目最大程度下放审批,仅保留少部分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为主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强规划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事项
(一)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外),由行业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
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提升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服”的主动性。加快实现从微观转向宏观、从审批转向监管、从项目安排转向制度供给,更好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一)完善规划体系
借鉴城市轨道等交通项目审批权下放后以审批建设规划作为管理手段的经验,我委将强化交通规划编制、审批和组织实施,重要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实现简政放权后的有效管控。编制和完善铁路、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民用机尝油气管道等中长期布局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五年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或审批国防交通、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空管系统等专项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中长期布局规划+五年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系,更好指导交通行业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项目建设实施。
(二)强化规划实施监管
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多方联动、共同监管工作格局,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分解、细化落实规划任务,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全程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进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政府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市尝信用、法治等手段协同监管,切实保障规划有序实施。
(三)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我委将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规划、管理、技术等方面人才培训和交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完善交通项目有关报告编制和评估等规范,积极研究支持规划实施、项目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有关要求
本次下放到省级政府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行下放,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审批或决定的事项不得再行转移。请各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办法,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接住管好,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月25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189号))
本文来源: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