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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调整政府核准的公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2017-02-21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核准的公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范行业管理,交通运输部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核准的公路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对此类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做出相应调整:

        对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跨境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按要求事前须征求交通部意见,交通部委托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规划属性、建设必要性、技术标准、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等进行评估后,向国家发改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对已纳入交通部公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委托机关核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收费公路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交通部办公厅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基床2016〕2851号)有关规定执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按国家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交通部将继续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其他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含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核准机关受理前,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交通部征求意见,交通部委托咨询评估单位对项目规划属性、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等进行评估后,向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供核准机关核准时参考。交通部将进一步加强对此类项目前期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抽选部分项目进行复核,对于不按程序开展前期工作的,对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进行通报,责令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或进行整改,并视情节对五年规划项目和资金规模进行核减。

        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其他公路项目,请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与核准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快明确项目核准的配套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对由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公路项目,请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发挥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切实履行行业部门的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省交通规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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