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五项制度创新引人关注
2017-08-02
备受关注的《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已于7月28日,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京津冀区域协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七十二条;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吸收了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新理论、新成果,既直面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共同问题,更结合实际,突出河北省特色,注重解决河北省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一是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是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经济强盛美丽河北的必然要求。为此,《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包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加强区域信息共享、预警联动和联防联治等内容。
二是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条例》把“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放在突出地位,全面规范了道路运输各参与者的安全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营运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条例》还规定:客运、货运驾驶员持续驾驶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和泄露等。三是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通。《条例》注重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确立了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为主,可以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综合利用;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充电站以及配套供电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同时,《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补贴义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
四是加强行业节能环保。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发展绿色低碳运输是《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条例》规定: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运输经营车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鼓励道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
《条例》要求:货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促进行业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
五是注重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放管服改革,是当前中央的一个重大政策。为此,《条例》中规定: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如此规定,即方便群众办事,又不影响需要跨省运输的车辆主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据了解,截至2016年底,我省共有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万多户,从业人员203万多人,营业性道路运输车辆170多万辆,年完成客运量37亿人次、货运量19亿多吨。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管,推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士指出,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道路运输管理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对于规范我省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法制化、规范化,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海洋邢莫冉王胜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