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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解读《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01-11 
        交通运输部印发的《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已于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部属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核准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针对近年来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部属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权限,完善了对外投资监管体系,将进一步规范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针对《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进行了深入解读。

        完善制度体系堵塞管理漏洞

        《暂行办法》作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配套制度,自2010年9月实施以来,在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的推进,特别是为鼓励科技创新,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急需修订和调整。

        此外,实际运用中发现,《暂行办法》存在对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的监管不够规范、绩效考核规定不够详细等问题,有的单位对外投资链条过长,导致监管难度增加。

        为完善制度体系,堵塞管理漏洞,部财务审计司于2015年启动《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全面梳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同时,选取部分典型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初稿。随后,部财务审计司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部专题会议和部务会后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无需报批备案

        《管理办法》包括投资限制、投资决策、投资审批、投资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共7章42条。相比《暂行办法》,《管理办法》新增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管理办法》明确鼓励部属科研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特定情况外,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由单位自行决定,不需报批或备案。

        明确对外投资限制条件

        为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了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限制条件,规定各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时,必须满足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等财务条件,且不得将权属关系不清的资产、财政拨款、贷款资金等用于对外投资。投资行为不得涉足股票、期货、企业债券等金融风险投资领域。

        此外,为加强重点资产监管,《管理办法》要求部属事业单位利用可能会影响履行基本职能的核心资产(如飞机、船舶等)和房屋、土地、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核或审批。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督促履职

        针对交通运输部对外投资在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管理办法》新增了多项监管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部属事业单位应开展所投资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督促企业责任人严格履职。同时,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从财务效益和发展能力等方面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罚。

        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管理办法》要求部属事业单位切实监督所投资企业依照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长期停滞或效益不好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所投资企业,部属事业单位应依法通过解散、关闭、撤销、产权转让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

        鉴于近年来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再投资行为频繁且投资金额较大,相应监管制度却不够具体明确,容易产生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廉政风险。《管理办法》明确,部属系统单位本级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所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他部属事业单位所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投资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须先报交通运输部同意。同时,为避免因投资链条过长带来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部属事业单位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管理级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级,且原则上不允许二级企业对外投资。

        明确监管责任违规将被追责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监管责任,其中,部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负主要责任,对本单位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各级子企业及所属事业单位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负监管领导责任;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执行董事承担出资人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涉及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审核审批工作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将由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人员及其他相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负责人离任后,经核实原任职时因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仍将追究责任。涉及部属事业单位将对外投资资产化整为零规避投资审批的,交通运输部相关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部属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执行董事,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未按照责任书承担履职责任的,将由部属事业单位视情况追究相关履职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下一步,部财务审计司将就《管理办法》开展宣贯和培训,指导部属事业单位准确理解修订精神,进一步明确工作优化方向。同时,强化制度执行,结合财经纪律检查等各类工作的开展,对部属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管理办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确保《管理办法》成为规范部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硬约束。本报记者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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