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连发通知,“挂证”将担法律责任!
2018-11-06 来源:搜狐网
住建部近日先后发出《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8〕48号)、《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两份文件看似和“挂证”无关,其实均透露出进一步强化“挂证”监管的重要信息。
一
一建注册须实名认证,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审批,是否“挂证”一查便知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自2018年10月22日起,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等申请事项通过新版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新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可选择现场实名认证,也可选择新系统网上认证。
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通过新系统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新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1日前完成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与新系统对接,并上传二级建造师相关数据。
请注意,无论是注册人员还是企业都要进行实名认证,这意味着监管部门查询一个人和哪些企业有关联将变得非常简单,或将通过系统程序直接拒绝一人注册两个以上企业,直接“堵死”挂证源头。除了一建之外,二建也系统很快也将全国联网。
二
一建执业资格、社保认定实行承诺制,“挂证”需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为实行承诺制审核就变松了吗?恰恰相反,承诺意味着责任明确,以前查处“挂证”只是行政处罚,显然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都将进一步升级。
三
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将成查处“挂证”利器
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
近年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持续发力,查出大量注册人员和企业资质弄虚作假的行为,此次建造师注册系统升级也是其中一部分。随着数据的完善,注册人员和企业的信息将更加公开透明,资质挂靠、挂证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四
一建注销由注册机关变为本人申请,打击“强制挂证”
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新系统先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须通过新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一级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
根据现行规定,注销手续由注册机关办理。新通知改为建造师通过新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将注册的主动权回归到建造师手中,防止一些企业强制进行“人走证留”,也方便主管部门进行动态监管,能更好的维护建造师的正当权益。
看下来,“一证多挂”很快将被终结,那如果是“一证一挂”,但实际不在该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会被查出来吗?
你说的情况需要住建数据系统与全国社保数据系统进行对接才可以实现。只要社保信息全国联网,社保和证书注册单位不一致、多个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都会被轻易查出。
据我所知,现在异地挂证依然存在,全国社保联网进行到哪一步了呢?
最新的进展是今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其中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全国社保联网奠定了数据统一的基础。而在人口大省河南,已经率先推进了社保全省联网,并要求在进行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时参考社保信息。相信社保全国联网的步伐肯定会越走越快了。
那社保没联网之前,是不是先松口气了呢?
奉劝大家还是不要有侥幸心理,去年人社部曾会同住建部曝光了一大批挂证”黑名单”。今年以来,住建部查处的异地挂证情况也不少,所以说,各部委信息共享共同一直在推进中,挂证风险只会有增无减。一旦被查出,不仅会被撤销注册、禁止注册3年。根据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文件,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黑名单”后会有如下限制:
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