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高速集团原高层受贿案一审 遵义贵阳两地开庭
2018-11-22 来源:政前方微信公众号
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获悉, 近日,由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贵州高速公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耿黔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首例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卉等人出庭支持公诉。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黔生利用担任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省人大财经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退休以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并通过多媒体展示了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黔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耿黔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记者从贵州省检察院获悉, 近日,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马兆平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系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首例由省监察委员会调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虎等人出庭支持公诉。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兆平利用担任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贵州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兆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马兆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