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2020〕1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履约意识,进一步推动公路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相应资质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国省道公路建设或招投标结果在交通运输厅备案的国省道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养护工程”)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具有公路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在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
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助理试验检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监督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组织对年度内在自治区从业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为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按要求发布年度内信用评价结果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3.按交通运输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二)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建国省道项目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初步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
1.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建立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
3.协助交通运输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三)自治区交通建设管理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公路局)、新疆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及厅本级PPP项目公司等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从业信用档案,负责对设计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组织对公路勘察所管建项目勘察设计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初步信用评价和审核,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厅。其中厅本级PPP项目公司负责管建项目勘察设计企业的初步评价工作,并按要求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局,由建设局负责汇总审核后报交通运输厅。
(四)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1.厅规划中心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实施阶段有关方案审查方面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建立从业信用档案;
2.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综合执法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实施阶段有关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建立从业信用档案;
3.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局(以下简称造价局)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实施阶段有关造价方面履约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建立从业信用档案。
厅规划中心、综合执法局、造价局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采集的从业信用信息报送至厅建设管理处,由厅建设管理处统一反馈至各建设单位纳入初步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等级及评价方式
第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两部分,分别进行综合评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七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建设管理、质量监督、规划设计管理、造价管理等部门、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内交通运输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发文日期为准,针对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信用评价中不多次采信评价。
第八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与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交通运输厅进行动态调整,直至直接确定为D级。
被交通运输厅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二)定期评价是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及建设局、公路局、交投公司等应在次年1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如上一年度州、市(地)交通运输局及各建设单位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了通报,应同时上报通报文件。
交通运输厅于3月6日前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对于交通运输部评价从业行为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评价结果由交通运输厅于3月20日前报送。
第九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勘察设计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一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定期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项目建设单位对参与项目勘察设计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设计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实施机构(包括其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自治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自治区级综合评价。交通运输厅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自治区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自治区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设计联合体,当信用评价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在品质工程创建活动中,被推荐为交通运输部品质工程项目的相应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在该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2分;在自治区总工会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优胜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在该项目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加1分。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综合评分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3),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交通运输厅进行举报。举报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等级后统一发布。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将不定期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州、市(地)交通运输局及建设局、公路局、厅规划中心、综合执法局、造价局、交投公司对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责令其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同时,对不按时上报信用评价信息及初评结果的单位,对予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布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应专业领域,公路建设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含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而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仅应用于自治区公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
若同一企业同时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信用评价结果,其在参与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行业评优等时,用其信用评价分数低的结果。
第二十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
第二十一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在新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
第二十二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某一年度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上升等级等变化的,其在自治区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该变化年度的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等级认定。
第二十三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五条 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等级对待。
初次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本行政区域内及外省公路勘察设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六条 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公路勘察设计企业的自治区级综合评价结果,与专业领域对应,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二)评标时根据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加减分值依据从业单位近三年在自治区的评价结果加权平均后确定,其中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权值占0.5,上一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3,上上年度评价结果权值占0.2。
各评价等级的加减分值:
AA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2-4分。
A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1-2分。
B级勘察设计企业: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1-2分。
D级勘察设计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2-4分。
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局负责管建的农村公路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并纳入州、市(地)交通运输局信用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新交工程〔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公路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