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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十一部门发文:不得对民企参与交通基建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
2021-01-11  

  日前,福建省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

  据悉,《实施意见》中的八项措施包括: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交通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调动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畅通交通领域决策渠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交通项目库等。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

  《实施意见》提出,要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为:在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和鼓励民企参与干线、支线(包括疏港)铁路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方面,鼓励民企采用参股、控股或独资参与福建省内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在民用机场方面,支持民企参与干支线机场、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项目建设等。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方面,支持和鼓励民企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等。在绿色交通发展方面,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企提供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企业投融资问题,今后福建将持续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铁路企业实施债转股或资产股改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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