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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指定分包和采购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2021-01-19  

  近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0年版))。指导目录(2020年版)明确,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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