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合理把握建设规模和节奏,严格落实建设条件,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了城市申报建设地铁和轻轨的条件,申报建设地铁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当在30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30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30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7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申报建设轻轨的城市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应当在150亿元以上,地区生产总值在1500亿元以上,市区常住人口在150万人以上。初期客运强度不低于每日每公里0.4万人次,远期客流规模达到单向高峰小时1万人次以上。
《办法》指出,建设规划应当合理选择轨道交通系统制式、敷设方式,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时序、资金筹措方案等。其中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政府资本金占当年城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轨道交通出资额占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财政性资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原则上不得变更,不得随意压缩规划实施期限。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受城市规划等原因使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履行建设规划调整程序。建设规划实施最后一年或规划项目总投资完成70%以上的,方可开展新一轮建设规划报批工作。
《办法》强调,未达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申报条件的建设规划不予受理。未列入建设规划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不予审批(核准)。严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轨电车、工程试验线、旅游线等名义违规变相建设地铁、轻轨项目。同时要求,城市政府和相关企业不得不顾条件提前实施项目、随意压缩工期,对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设条件不具备、遇有特殊工程地质灾害且不能保证施工安全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办法》中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含单轨)和有轨电车系统。(文/张家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