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记者从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青岛市人民政府近日发布《青岛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共45条,内容覆盖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将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5年11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其中,《新办法》指出政府投资决策,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相关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新办法》指出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当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和项目建议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批复立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根据相关部门单位需求,建立相关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并且实施动态管理,入库项目按照成熟度,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未编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新办法》指出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后达到纳入统计条件的,应当及时报统计部门纳入统计。
《新办法》指出监督管理,要求青岛市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招标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向青岛市政府报告。《新办法》还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