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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轨道交通工程领域投标履约行为实行信用评价
2021-08-05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对本省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参与投标、履约或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包括参与全省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

  办法明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招标)单位负责组织和落实所管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投标)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做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奖惩等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并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网站和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开。

  设区的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定标准,及时将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如)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对评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可以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者D级的企业,应当加强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建设(招标)单位负责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步评价。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者委托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对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进行审核,并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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