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交发〔2021〕68号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公路中心,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各建设单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一制三化”改革要求,优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办理流程,突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现就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办理流程
(一)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在线填报项目基本情况、标段信息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等内容,发起备案申请,市公路中心进行形式性审查后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交通运输委官网发布,以网站实际发布信息代替备案手续,不再进行窗口递交、盖章确认等任何线下操作,各招标人及时保存网页截图存档作为备案依据。
(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办理备案。书面报告和备案登记表需同步上传,市公路中心仅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审核通过,办理完毕,招标人保存备案登记表作为备案依据。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中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前置材料、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由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落实主体审查责任,我委采取事中事后检查的方式落实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规问题。
(一)监管内容。主要包括招标前立项、施工图等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是否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关键内容按规定时限公开情况;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文件的,是否顺延提交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及履约保证金缴纳退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组建及其成员履职情况;中标候选人公示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完成;法律法规明确的其它内容。
(二)监管范围和频率。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全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分为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由市公路中心具体实施,时间节点一般安排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开评标过程中和递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滨海新区范围内项目由市公路中心会同滨海新区交通运输局实施,整体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纳入监管范围的80%。定期检查由我委结合年度工作适时组织展开,基本实现在建项目全覆盖。
(三)监管方式。日常监管及事务性工作由市公路中心具体实施,发现涉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掌握线索移交市交通执法总队调查处理。市交通执法总队应结合日常工作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的检查力度。
三、有关要求
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要切实把观念从重事前审核备案转变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市公路中心分工协作、积极配合,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氛围。各建设单位、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审查责任,严格选定和管控招标代理机构,防止出现文件编制设定条件不合理、叙述不清楚、逻辑不严密、前后矛盾等给开评标引起混乱的问题。
202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