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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2022-03-22 来源: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省厅起草了《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研阅,于2022年4月8日前书面反馈至厅建管处(加盖公章后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同时发送扫描件和Word文档),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陈雪玲,联系电话:0791-86243535,电子邮箱:42876070@qq.com。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3月16日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办)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四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细则和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全省定期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名单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七条 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的指导、监督及汇总工作。

  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信用评价的指导、监督及汇总工作。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国省道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项目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市公路局(中心)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道项目开展考核评价打分,并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良履约行为扣分,并及时录入。

  第九条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日常督查情况,对所监督项目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信用进行相应评价,并及时录入和审核。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办)或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职责,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应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并动态更新。

  (二)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的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并及时录入和审核信用行为。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三)积极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关于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中加分的事项。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二条 参评项目为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参评合同段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评价年度实质施工(不含驻地场站建设、备料等施工准备阶段,下同)3个月以上;

  (二)高速公路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施工合同段;

  普通国省道项目: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施工合同段且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施工合同段,独立的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施工标段不纳入评价范围。

  农村公路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以上的施工合同段或200万以上独立的桥梁或隧道合同段,具体范围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可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参评对象

  (一)评价年度列入参评合同段的江西省内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二)符合《江西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赣交建管字﹝2020﹞28号)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

  (三)对不符合上述参评条件的施工标段,若参建施工企业存在不良行为,需对其予以较重信用处罚(扣分超过15分或定为D级)的,应参与年度评价。

  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施工企业信用行为所属序列:

  (一)在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

  (二)在我省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

  (三)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三类序列;

  (四)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

  (五)在高速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

  (六)在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

  (七)在高速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第十五条 每年一月底,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附表1的格式要求,通过信用系统将本项目参评合同段和施工企业信息报审核单位,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审核,普通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初审、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审。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和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汇总年度信用评价名单后报省厅,省厅通过信用系统和厅网站予以公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增减参评合同段和参评施工企业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按上款程序逐级审核报省厅。

  第十六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包括定期评价、动态评价两种方式,评价结果以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方式对外公告。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履约行为(包括扣分项、评分项)、投标行为、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

  履约行为以项目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分为扣分项和评分项。投标行为、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减或增加。具体见《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2)。

  第十八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级、A级、B级、C级、D级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年度综合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评价、谁录入”的原则,但下列其他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录入:

  (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

  (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销;

  (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

  (四)其他行为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单条行为扣分10分(含)以上或直接定为D级的,录入单位须先将事实依据、扣分值等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企业。书面送达确有困难或当事企业拒不配合的,可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告知材料应同时注明申辩途径、方式及时限。告知送达(或网上公告)至申辩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单条行为扣分10分以下的,可直接通过信用系统首页公告的方式告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直接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的录入,应按程序逐级审核,最终由省厅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发生3年内未被采集的,除以下情形外,不再采集:

  (一)纪检监察机构或审计机关移送处理;

  (二)涉及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贿等事项;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前款期限中,投标阶段未中标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中标企业投标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和履约阶段发生的不良行为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执法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或公路管理机构等管理部门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境内参加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受到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表现良好,获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通报表扬的企业;“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平安工地”创建达标工作成效显著,被部、省授予“平安百年品质工程示范创建项目”称号的企业,在我省境内参建的公路项目被交通运输部授予“平安工程”证书的企业;在我省境内参建的公路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奖、杜鹃花奖、国家优质奖、公路交通优质奖的企业;在我省境内承建合同段获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观摩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加分。上款中的“企业”,是指相关正式文件、证书中载明的具体参与相关事项的中标公路施工企业。

  第五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行为的信用扣分由建设单位(招标人)录入,项目招标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履约行为年度初始分值为100分,分为扣分项和评分项。

  第二十七条 履约行为扣分项的扣分实行预扣制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先行预扣: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按照附件2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将预扣分录入系统,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二)正式扣分:整改期限内,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监理单位等应当督促施工企业认真整改,若期限内整改到位取消相应预扣分。若整改期限内,施工企业没有整改到位,则录入系统正式扣分。

  (三)直接扣分:对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施工、严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拒不整改、屡改屡犯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办、项目质监机构可按照附件2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实行直接扣分制度并录入系统,并设定整改期限要求限期整改。

  失信行为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难以短期整改到位的问题整改时间不应超过3个月,整改时限以项目办或质监机构下发的文书为准。涉及危及生命安全的应立即整改或停工整改。

  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主体一类序列施工企业履约行为扣分项初始分值78分,评分项初始分值22分。

  扣分项按照附件2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实行累积扣分制。

  评分项中14分由建设单位评价,8分由省交通质监局评价,具体评分程序和评分方法见附件3。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安、机电、房建、绿化序列施工企业履约行为扣分项初始分值为100分,不设评分项。

  第三十条 普通国省道项目施工企业(主体二类)的履约行扣分项初始分值76分,评分项初始分值24分。

   扣分项按照附件1中的履约行为评定标准,实行累积扣分制。

  评分项中12分由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评价,12分由设区市公路管理机构评价。具体扣分程序和评分方法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 被预扣分且在整改期的信用行为转入下一年度评价。评价范围外的项目采集有信用行为的,相关记录仅用于存档,相应合同段的得分不纳入当年全省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信用行为采集截止后,信用系统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5),按序列自动计算生成参评项目各合同段的年度评价结果。项目办应及时确认本项目年度评价结果并提交审核,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审核,普通国省道项目由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初审,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复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办提交的年度评价结果均完成审核后,信用系统自动计算生成被评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分,并按本办法第十七条标准确定对应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 定期评价结果正式发布前,公示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递交书面申辩材料。

  第三十五条 动态评价是指在非定期评价期间,对当事企业采取直接定为D级、延长D级时间、从D级恢复至C级,以及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执行的调整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非公示期间对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存有疑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查询,申请人应携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非公示期间发现确有明显评级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七条 信用行为的认定文书或其认定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当事企业可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重新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分立的,视拆分的具体情况确定新设立企业的信用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十九条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A、A、B、C(不含延续发布,下同)的企业,本年度未被评价的,其信用等级延续发布1年,延续1年后仍未被评价的,停止发布其信用等级。

  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D(不含被直接定为D)的企业因评价周期内无参建记录而未予评价的,其信用等级恢复至C级。

  被直接定为D级的企业,自定级结果发布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均定为D级,处罚期满后恢复至C级。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年度产值少于1亿的、普通国省施工企业年度产值少于1千万元的,当年信用等级不能被评AA级,上一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当事企业评价周期内无在建合同段,但因被采集有轻微或一般不良行为而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获评为AA级的,取消被评资格;

  (二)获评为A级的,如上一年度被评为AA级则按A级发布,如上一年度为其他等级则取消被评资格。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有在建合同段的履约行为得分低于75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为AA级。施工企业在一个序列被评为D级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所有序列的评价结果均为D级。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每年度最多只能上升一个等级,不得越级上升。未列入上一年度省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其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四条 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作为我省公路工程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招标人可在保证金、可投类别、可投(中)标段数量、资审评分等方面给予适度的优惠奖励,在评标结果同等条件下排序则可根据信用评价作相应调整。信用等级为C的施工企业可参照奖励措施予以相应限制。以上措施在单次招标中可同时使用,具体应用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所选用的序列名称,且所选序列应与招标内容相匹配。

  第四十六条 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3%-5%;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第二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0%-2%;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在第一信封评审阶段,从业单位信用分权重为5%-10%。

  第四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从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予下列投标、履约等方面保证金的优惠:

   (一)投标保证金:AA级免交,A级减少50%;

   (二)工程质保金: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缺陷责任期开始之日,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比例,AA级不高于2%,A级不高于2.5%。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AA级减免50%,A级减免25%。

   (四)履约保证金:AA级减免25%。

  第四十八条 为有效控制履约管理风险,对信用等级为D的投标人,招标人可不接受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名单的,招标人应按B级企业对待。

  第七章 农村公路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并报厅备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报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汇总复审,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报省厅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一个设区市主体三类被评为D级或被直接定为D级的,全省所有序列和所有设区市主体三类的评价结果均为D级。在一个设区市被评为C级的,其他设区市主体三类评价结果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五十四条 各设区市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结果适用于本市农村公路项目,本设区市暂未开展主体三类信用评价的,农村公路有关招投标等活动适用主体二类评价结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用评价参与各方要及时、客观、公正地进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单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本单位信用管理工作监督机制。信用系统开设监督用户,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用于对本单位的录入、审核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十八条 对信用行为信息采集情况明显异常的地区或项目,省交通运输厅可组织专项督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颁布的《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赣交基建管字〔201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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