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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2023-02-10 来源:交通运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做好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和对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对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在2022年度内有从业记录的监理工程师开展年度信用评价工作。

  二、评价时间安排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由部评价的有关从业企业和人员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相关数据书面报部,同步将前述信息上传至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

  三、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强化监督,组织有关单位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严格评价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有关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信用评价规则(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中,评价标准、评价结果计算公式等有不尽合理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对公路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要严格按照部级系统已设定的评价标准及相关计算公式,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全国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人员、合同履约问题,应结合实际,酌情研究对其信用扣分标准。

  (三)确保数据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全流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在部级系统上填报的合同段标价、省级综合评价得分和等级与报部纸质文件内容一致。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做到认真审核,在开展省级综合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参评对象的失信行为要实行台账管理,避免出现失信行为认定与实际不符、同一失信行为重复扣分、合同段标价单位数量级输入错误、参评企业名称不准确等问题。对于参评企业尚未在部级系统注册账号或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未更新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完成注册或者信息更新,避免遗漏。

  (四)严惩失信行为。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3家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处理意见》(交办公路函〔2022〕1773号),对相关企业作出信用扣分处理。对日常业绩核查、投诉举报调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申报资质弄虚作假、在部级系统录入虚假信息以及串通投标等其他失信行为的,要建立管理台账,作出信用扣分处理。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2022年度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在建情况,于2023年2月中旬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参与省级综合评价从业企业和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完成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做到“应评尽评”,防止漏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应同步在部级系统上发布。从业企业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资质等级、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和等级;监理工程师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师姓名、资格证书编号、所属监理企业、评价项目、失信行为及评价结果。公示信息和公告信息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要切实保障从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查处理有关申诉、举报,并按要求将申诉、举报受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同步报部。

  联系人: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766,电子邮箱:glscjgc@mot.gov.cn。

  附件: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申诉、举报受理情况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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