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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一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9万
2015-03-10 
        黑某在先后任职兰州车辆段段长、兰州西车辆段段长、兰州铁路局车辆处处长期间,收受贿赂49万元。3月3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外公布这起职务犯罪案的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黑某有期徒刑十年。

        ????黑某捕前系兰州铁路局车辆处处长。省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在掌握兰州一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彭某某向黑某行贿的犯罪事实后,于2014年5月19日对黑某进行调查,黑某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2007年7月,黑某在任兰州车辆段段长期间,兰州扬铭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彭某某给黑某的银行卡存入15万元用于购买黑某的轿车,但此后彭某某并未取车。2014年3月,彭某某找他帮忙,并送来1万元。2013年黑某在任兰州西车辆段段长期间,兰州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苏某因常被批评保洁工作不好,从2013年起每季度末给黑某1万元,三次共收受3万元。

        ????经查,黑某利用担任兰州铁路局兰州车辆段段长、兰州西车辆段段长、兰州铁路局车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收受彭某某给予的现金16万元、苏某给予的现金3万元、河南迎光防腐有限公司兰州区经理邓某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共计49万元。

        ????案发后,办案人员根据黑某的供述,在黑某家中其子卧室睡床的床厢内发现外用牛皮纸袋、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100元面值的现金25.4万元。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主动交代赃款的藏匿地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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