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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原行政监察刘锡岭贪污受贿34.8万终审获刑13年
2015-08-25 
        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原行政监察刘锡岭——

        贪污受贿34.8万终审获刑13年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实习生李明珠)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原行政监察刘锡岭,在任职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玉门南站、玉门站站长期间,调配货运车辆时为发货人提供方便,收受贿赂10.1万元;采取隐瞒不上交的方式,将推煤费收入据为己有,金额达24.7万元。张掖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刘锡岭有期徒刑十三年。宣判后,刘锡岭提起上诉。8月18日,省高院公布该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贪污推煤费24.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出生于1963年的刘锡岭,2007年9月10日至2009年6月27日任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玉门南站站长,2009年6月28日至2010年10月15日任该段玉门站站长,2010年10月16日至2011年10月7日任该段敦煌站站长,2011年10月8日至捕前先后任该段技术信息科副科长、行政监察职务。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玉门油田分公司物采中心)副处长沈某某、工作人员杨某某,与时任玉门南站站长刘锡岭和党支部书记刘某乙(另案处理)协商,由玉门南站将该中心采购的煤炭通过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铁路专用线直接推送到水电厂,以节约运输成本,双方口头约定玉门油田分公司支付玉门南站推煤费2.5元/吨。因玉门南站为非法人单位,无法给玉门油田分公司开具收取该款的正规发票,刘锡岭、刘某乙便委托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玉门市仁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玉门油田分公司签订《铁路南站向水电厂推煤车运输服务合同》,通过陈某某结算推煤费。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玉门油田分公司分三次给玉门市仁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推煤费372471元,陈某某除留开具货运发票的税款和20%的管理费后将剩余的247000元分三次交给刘锡岭。该款被刘锡岭和刘某乙私分,刘锡岭分得192000元,刘某乙分得55000元。

        另外,2007年9月至2010年10月,刘锡岭先后担任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玉门南站、玉门站站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王某甲、皮某甲、王某乙、武威型形煤化公司(现为张掖响水河煤业集团公司型形煤化厂)在发运货物时提供帮助,收受王某甲、皮某甲、王某乙、武威型形煤化公司业务员张某某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1000元。

        判决构成两罪决定执行十三年

        张掖市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锡岭在担任国有企业兰州铁路局嘉峪关车务段玉门南站、玉门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调配货运车辆时为发货人提供方便,收受或索取发货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担任玉门南站站长期间,伙同该车站原党支部书记刘某乙,将中石油玉门油田分公司额外支付给车站的推煤费收入,隐瞒不上交,二人共同私分,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贪污共同犯罪中,从犯意的产生到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赃款的最终分配,被告人刘锡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全部贪污犯罪数额247000元予以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锡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一审宣判后,刘锡岭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樊丽李明珠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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