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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受贿行贿兰州铁路局女科长终审获刑14年
2015-08-08 
        利用职权受贿行贿铁路局女科长终审获刑14年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樊丽实习生马麒麟)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原科长魏某某,在任职期间,为他人在发运煤炭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26.3705万元,其为确保完成请托,又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魏某某在担任兰州铁路局运输处货运计划科科长期间,于2006年至2008年,利用负责铁路货运计划审批的职务便利,为甘肃省煤炭运输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销售公司)审批车皮,以及通过兰州铁路局货运处货调主任张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安排装车、发运煤炭,先后收受该公司经理吴某(另案处理)好处费126.3705万元。

        2006年,魏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张某甲好处费,共计8万元。在侦查过程中,魏某某家属退缴赃款2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其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决扣押到案的赃款2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原判认定其受贿罪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昨日,省高院公布这起职务犯罪案的最终结果,魏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作者:樊丽马麒麟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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