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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一村主任私建公路收费13万多被判刑
2015-04-23 
        咸阳一村子原村主任张某因伙同他人私建公路雇村民私收过路费,并酒后滋事打伤他人,日前,被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3年8月,张某伙同朱某等人承包了25.57亩集体土地,考虑到渭城区朝阳四路于当年4月封闭施工,遂决定修一条贯穿朝阳六路北端铁路桥桥洞两头的简易路。路修好后,他们便开始雇村民收取过往车辆每车10元的过路费。

        经法院查明,截至今年4月,已非法收费13万9千多元。而在此期间,张某还在酒后打伤当地一村民,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据悉,与张某一起参与私建公路的朱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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