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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发布1.2米以下儿童免费
2015-06-18 
        6月15日,记者从市运管局了解到,新近出台的《宜昌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可免费乘坐BRT。乘客乘坐BRT时,应当按照导乘指引标志进入站台候车,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禁止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翻爬车窗口、栏杆等行为,赤膊、躺卧、编织针织品、踩踏座席等被列入车厢内明文禁止的行为。

        《规则》规定,乘坐BRT时,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应当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购票。

        乘客候车时,应当在站台内而不得进入车行道,不得追赶、拍打已出站车辆;乘坐快速公交(BRT)时,应当按照导乘指引标志进入站台候车,服从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禁止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翻爬车窗口、栏杆等。

        《规则》还规定,BRT公交车车厢内禁止编织针织品等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禁止携带畜、宠物等动物乘车,但导盲犬除外。

        (《规则》全文附下)

        宜昌市城市公共交通

        乘坐规则

        (宜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和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船,下同),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乘客应当在站台内候车,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应当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乘坐单门公共汽车时,应待车上乘客下车后,依次登车;不得追赶、拍打已出站车辆;乘坐快速公交(BRT)时,应当按照导乘指引标志进入站台候车,服从站台管理人员指挥,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同时上下车,禁止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翻爬车窗口、栏杆等。

        第四条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司机聊天,不得妨碍司乘人员安全作业;禁止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禁止损坏、盗窃、随意移动车辆设施、设备及站牌等服务设施。

        第五条乘客应注意自身及被监护人安全,上车后应坐稳扶好,头、手禁止伸出窗外;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禁止站立;乘客站立不得妨碍车辆开关门;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禁止编织针织品等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乘车,提倡相互礼让,主动给老、弱、并残、孕和怀抱婴儿者让座;保持车厢清洁,车内禁止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写滥画等;禁止向车内外乱扔杂物等;不得有躺卧、踩踏座席、高声喧哗、打闹、赤膊等不文明行为;不得在车内乞讨、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等其他可能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应听从司乘人员安排,转乘后续同线路车辆;发生事故及其他突发情况时,应服从司乘人员的疏导和指挥。

        第八条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障碍患者及行动不便者,应当在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第九条乘客应主动购票、刷卡或出示优待(免费)证件;身高超过1.2米的儿童应当购票;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购票;符合办理免费乘车卡规定的乘客,应当按规定购买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购票乘车,禁止伪造、变造或冒用、转借他人乘车证件。

        第十条每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5公斤、占用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物品,所带物品超过重量或面积的,应另购同程票一张;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占用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行动不便者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

        第十一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禁止携带畜、宠物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乘车;携带物品应妥善包装和保管,如因未妥善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害的,由携带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乘客在公交车内拾到遗失物品的,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司乘人员按规定处理;发现可疑物品或人员的,应当立即告知司乘人员或拨打110电话报警。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公交服务设施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乘客原因造成的自身伤害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则的,司乘人员、站台管理员应当进行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司乘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

        乘客持无效乘车证件或冒用他人乘车证件的,司乘人员可以要求其补购车票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变造、倒卖乘车证件的,司乘人员应当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则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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