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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为何机动车一般要承担全责或主责?
2015-06-26 
        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为何非机动车撞在他们的车上,还要他们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律师阐明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定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都有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但与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有本质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他人免受伤害,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履行此项义务,目的是保护自己免受伤害,不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交通法规中的机动车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法律中有关机动车的驾驶规则,这就是因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而应该比行人多承担的注意义务。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即使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绝不是机动车驾驶人放弃履行其注意义务的理由,反而更应提高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只有行人严重违章,机动车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还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认定担主责,否则都是机动车担全责。(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供稿)

        作者: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供稿

        (来源:正北方网-北方新报)本文来源:正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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