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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董说法:交通事故“顶包”的后果:交通肇事和妨
2015-07-22 
        2011年10月12日这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苏某无证驾驶一辆普通中型客车由灵川往定江方向行驶,当行至一铁路立交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的陈某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积极报案而是为逃避法律制裁,主动与秦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要求秦某帮其承担肇事责任,秦某表示同意。当日13时左右,秦某来到事故现场附近,苏某悄悄将其交通肇事细节告知秦某后逃逸。秦某在明知苏某交通肇事的情况下,为帮助苏某掩盖罪行,即故意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苏某就是肇事司机,并于2011年10月21日将苏某刑事拘留。该次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苏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事故责任。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和妨害作证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我们注意到案例中苏某在发现车祸撞死了人之后,逃离了车祸现场,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由于被告人苏某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找到了秦某帮他“顶罪”于是就触犯了另一个罪——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妨害作证罪的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妨害作证罪的成立。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被告人苏某既触犯了交通肇事罪有触犯了妨害伪证罪,根据刑法原则数罪并罚,法院才做出了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的最终判决。

        

        董毅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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