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桥资讯 > 正文
高速公路要“一直收费”背后的公众诉求
2015-07-22 
        央广网北京7月22日消息(评论员马尚田)据经济之声《交易实况》报道,老马价值观,有腔调的财经杂谈。

        我有一朋友,酒量特别好。有一次,我问她到底能喝多少?她伸出一根食指,我说,一瓶?不是。那一箱?不是。那是多少?是一直喝。

        昨天交通运输部也伸出一根指头,这是收费的期限,1年?不是。10年?不是。那是多少?是“一直收费”。这也成了昨天最吸引眼球的新闻。

        交通运输部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的文案和起草说明都将在交通运输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期限是一个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拟调整收费期限:1.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2.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3.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有人就说了,其实,简单一句就概括了,不就是说“一直收费”嘛,不用写这么长。

        好,既然是征求意见,我们不妨就探讨一下,这个“一直收费”的必要性。按照我们经济之声评论员赵坚的看法,“这次修订稿的出台,主要是明确了用路者付费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我们政府收费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标准,我觉得这是最大的一条变化。这意味着政府偿债的高速公路可能将长期收费。”

        不过,我也注意到,在此规定出台之前,“一直收费”的公路其实不少。京港澳高速北京段,就是原来那个“京石高速”,本来早该停止收费,但后来摇身一变,从“政府还贷公路”变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期限便重新计算。包括首都机场高速公路,也存在相似情况。其实,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延长收费期限的做法十分常见。

        此前,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于2013年推出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早有这样一项内容: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也就是说,高速公路在还贷、经营期满后,仍可按一定原则收取通行费。这事实上早为公路收费“开了个口子”。今天这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不过是把这件事明确下来而已。收费30年之后,该收继续收。

        “用路者付费的原则”没有错,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也没有问题,但,公众关心,这些钱收上来之后的去向,一定要透明。上些天,交通运输部发布《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和去年一样,高达534亿元的运营管理费仍然不清不楚,这笔支出甚至超过了公路养护经费,占据支出总额的第二高位。钱都去了哪里?不能语焉不详。

        公众关心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收费使用是不是规范。此前,审计署曾对18个省份的高速公路收费进行专项审计,结果发现,有一些地方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一边是高额福利,一边是超编严重。有一家企业编制27人,实际多达156人。有些企业甚至把资金挪用建设楼堂馆所、投资理财。

        而高额的管理费用,更表现在高工资上。广东省内高速公路上市公司年报显示,高速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收入大多在50万元以上,最高报酬可达96万元。

        有些公众也提出,这边高速公路收费,那边成品油消费收税,是否有重复收费之嫌。这一点,有关专家解释了,美国的洲际高速公路可能都是不收费的,但是它会通过另一种形式收费,就是燃油税,我们燃油税的那部分连养护的费用都不够,所以根本不可能减。

        当然,老马更认同某些公众的民意诉求,高速公路不是某个人的提款机和摇钱树,而是政府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产品,是民生工程,不是收费工程。“一直收费”的背后呼唤的是和“一直服务”配套,让民生工程名副其实。

        (原标题:【老马价值观】高速公路要“一直收费”背后的公众诉求)

        本文来源:中国广播网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热线:010-64708566 法律顾问:北京君致律师所 陈栋强
ICP经营许可证100299号 京ICP备10020099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3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