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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运管处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
2015-08-19 
        为有效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行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锡盟运管处采取措施加大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劳动合同制。督促驾校与驾驶教练员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建立公平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教练员再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能力。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受聘教练员全员培训,注重教练员驾驶技能、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服务意识、职业道德和语言表达能力的测试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培训,并于每季度对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三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加强在聘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驾校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名情况及相关信息,保证学员享有对教练员的教学能力和教学声誉的知情权,从而全面提高教练员素质,提高培训质量。

        四是加强教练员“黑名单”管理。加强驾培机构在聘教练员监管力度,对存在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诚信考核以及考核不合格且拒不参加培训的在聘教练员,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责令驾培机构不得聘用。

        五是督促驾培机构建立培训教练员考评机制,逐步形成“学员选教练、学员评教练”的评判机制。认真组织每期培训结业、考试合格学员开展点评教练员活动,做好年度盟级、区级诚信考核优秀教练员表彰奖励的落实工作,促进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

        六是严格违规从事驾培经营的责任追究。对于驾培机构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证或已列入“黑名单”教练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的,属地运管所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从严追究驾培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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