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火车站周边76处非法广告被拆除曾干扰交通信号
2015-08-31
火车站旁的兰山路上,城管队员将违法LED广告灯箱拆除。
青岛齐鲁网8月31日讯(记者隋欣通讯员周玉香)记者了解到,自8月25日至今,青岛市南城管执法局西部各中队以火车站周边及栈桥景区周边为重点,依法拆除影响市容秩序、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户外广告及其设施76处,其中,夜间造成强烈视觉污染的LED灯箱31处。
青岛火车站附近商户林立,出于商业竞争的需要,在不少临街商户的门前、楼顶甚至电线杆和树木上,逐渐出现了擅自悬挂的各种户外广告灯箱,造成视觉污染,市民投诉较多。尤其是夜间刺眼的LED灯箱,以红、绿、黄、蓝等颜色为主,有市民反映经常被晃得眼花缭乱,甚至看错交通信号灯。
在广州路、贵州路、湖南路、中山路、江苏路等路段,经过城管队员现场勘查,这些非法户外广告均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此,城管部门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商户自行拆除非法设置的广告灯箱。其中,有69处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下,由商户自行拆除;有7处持观望态度、并以种种理由不愿拆除的LED灯箱,被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城管部门提醒,商家在设置、悬挂户外广告之前,必须向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也就是广告的“户口”后,方可设置。(完)
相关链接:《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摘录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消防、电力、通讯、邮政、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的;(二)影响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设施使用或者影响交通安全通畅的;(三)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五)其他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第十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城市风貌保护区以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二)国家机关、中小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等;(三)立交桥和人行过街天桥,道路两侧各种护栏、杆体、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四)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五)规划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依法办理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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